![]() | 故意殺人罪的司法解釋 |
|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1999.10.27法[1999]217號): 關于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要準確把握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的標準.。 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對于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要注意嚴格區分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程度是不同的,在處刑上也應有所區別。間接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雖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為人故意的性質和內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區分犯罪的性質和故意的內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處死刑的做法是錯誤的,這在今后的工作中,應當予以糾正。對于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的,才可以判處死刑。。 ●故意殺人罪定義 ●故意殺人罪構成要件 ●故意殺人罪認定 ●故意殺人罪立案標準 ●故意殺人罪量刑標準 ●故意殺人罪量刑情節 ●相關罪名: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走私貴重金屬罪 ·持有、使用假幣罪 ·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 |
![]()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7798297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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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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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3057336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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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舂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261971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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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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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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