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故意傷害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首先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還可以利用馴養的動物如毒蛇、狼犬等實施。既可以針對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組織的殘缺或容貌的毀壞,又可以針對人體的內部,造成內部組織、器官的破壞,妨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總之,無論是直接由本人實施還是間接實施,亦無論是針對何種部位,采取什么樣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傷害,即可構成本罪。其次,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正當防衛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第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 ●故意傷害罪定義 ●故意傷害罪認定 ●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 ●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 ●故意傷害罪量刑情節 ●故意傷害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戰時造謠惑眾罪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 ·爆炸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介紹賄賂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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