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司法解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guī)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定義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構成要件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認定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立案標準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量刑標準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量刑情節(jié) ●相關罪名: ·妨害清算罪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 ·有價證券詐騙罪 ·偽證罪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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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zhí)業(yè)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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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義園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zhí)業(yè)10年 |
13061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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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舂 律師 |
副主任 執(zhí)業(yè)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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