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行為人一方面明知自己所收買的婦女、兒童是被他人拐賣的婦女、兒童,但行為人仍然決意收買。收買婦女、兒童的行為,只要不是為了出賣,不管行為人出于什么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例如,收買婦女是為了使婦女成為自己妻子,為了給自己生育子女,為了供自己奸淫,為了讓婦女給自己提供其他各種服務;收買兒童是為了傳宗接代,為了對其進行奴役。如此等等,都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實際上是將婦女、兒童當作商品買回,將人作為商品購買,就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嚴權,同時在人販子和收買人之間的賣與買的交易中,被害人被當作“物”而沒有決定自己去向的權利,故意侵犯了被害人的身體自由權。本罪犯罪對象為十四周歲以上的婦女和十四周歲以下的男、女童,而且必須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所謂收買,是指行為人以貨幣或其他財物換取他人拐賣的婦女、兒童。行為人如果收買婦女、兒童后,不對其進行控制,不阻礙其回家或主動、積極地為被害人尋找親屬的,對被收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為了出賣而收買,則其行為不能認定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而是已經直接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定義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認定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立案標準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量刑標準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量刑情節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 ·暴動越獄罪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 |
![]() 沈培亮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656084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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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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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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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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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駿藝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052927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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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5551750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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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舂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261971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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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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