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認定 |
| (一)本罪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界限 拐賣婦女、兒童罪中的收買,是為了出賣而收買, “收買”只是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一個中間環節,犯罪分子收買被拐婦女、兒童后,便將被害婦女、兒童又轉手倒賣與他人,從中謀取不義之財.。或者雖然不是為了出賣而收買,但是收買后又出賣的,也按照拐賣婦女、兒童罪處罰。 (二)本罪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下列行為的,應數罪并罰: (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后,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對行為人以強奸罪和收買被拐賣婦女罪實行并罰。 (2)對收買的被拐賣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應分別依照本法關于非法拘禁罪、傷害罪、侮辱罪的規定認定行為性質,并與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實行數罪并罰; (3)明知被拐賣婦女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形成事實婚姻,構成重婚罪的。 (4)與被收買的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構成強奸罪的.。 (三)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情形 (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即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后,并沒有強迫其與自己共同生活,當被買婦女要返回原居住地時,行為人未強行阻礙。 (2)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這里的不阻礙對被買兒童解救,是指當被害人的家屬或有關組織或部門得知被買兒童下落,前去領回被買兒童時,行為人沒有強行阻攔.。 (3)被買婦女與收買人已經成婚,并愿意留在當地與收買人共同生活。這種情況,對收買人應視為“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也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定義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構成要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立案標準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量刑標準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量刑情節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 ·暴動越獄罪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 |
![]() 沈培亮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656084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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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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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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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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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駿藝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052927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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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賢柏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5551750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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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舂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261971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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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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