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強迫勞動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包括達到16周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這里的單位應當是指與被侵害的他人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 (二)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勞動者的人身自由,又侵犯國家勞動管理制度.。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強迫勞動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所謂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是指將他人的人身自由控制在一定范圍、一定限度內的方法。如不準職工外出、不準職工參加社交活動等。 所謂“暴力”,是指行為性質只能是不至于導致重傷以上結果的非劇烈的行為,“暴力”程度造成的后果不能突破“輕傷”范圍; 所謂“威脅”,是指以給勞動者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勞動者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勞動者因受到各種威脅產生心理強制而不得已進行勞動。.。 ●強迫勞動罪定義 ●強迫勞動罪認定 ●強迫勞動罪立案標準 ●強迫勞動罪量刑標準 ●強迫勞動罪量刑情節 ●強迫勞動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罪 ·戰時臨陣脫逃罪 ·非法采集人類遺傳資源、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 ·劫持船只、汽車罪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
![]() 黃賢柏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5551750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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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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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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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晗璐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9626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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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逸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
13016625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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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超 律師 |
執業14年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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