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強迫勞動罪量刑標準 |
|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強迫勞動罪】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相關情節的理解 1、追訴標準: (一)強迫他人勞動,造成人員傷亡或者患職業病的; (二)采用毆打、脅迫、扣發工資、扣留身份證件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強迫婦女從事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或者強迫處于經期、孕期和哺乳期婦女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以上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四)強迫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勞動,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情節嚴重: 目前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可參照追訴標準酌情認定。.。 ●強迫勞動罪定義 ●強迫勞動罪構成要件 ●強迫勞動罪認定 ●強迫勞動罪立案標準 ●強迫勞動罪量刑情節 ●強迫勞動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罪 ·戰時臨陣脫逃罪 ·非法采集人類遺傳資源、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 ·劫持船只、汽車罪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
![]() 黃賢柏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5551750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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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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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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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晗璐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9626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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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逸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
13016625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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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超 律師 |
執業14年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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