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侮辱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構成本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 所謂人格尊嚴,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處的社會環境、地位、聲望、工作環境、家庭關系等各種客觀條件而對自己或他人的人格價值和社會價值的認識和尊重.。 所謂名譽,是指公民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名望聲譽,是一個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譽等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 所謂名譽權,是指以名譽的維護和安全為內容的人格權。本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團體、組織,不能成為侮辱罪的主體。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首先要有侮辱他人的行為.。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這里所講的暴力,僅指作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糞便潑人,以墨涂人,強剪頭發,強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動作等,而不是指毆打、傷害身體健康的暴力。如果行為人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和行為,則應以傷害罪論處.。 (2)采用言語進行侮辱,即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對被害人進行嘲笑、辱罵,使其當眾出丑,難以忍受,如口頭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隱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報、小字報、圖畫、漫畫、信件、書刊或者其他公開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隱私,詆毀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 其次,侮辱行為必須公然進行.。所謂“公然”侮辱,是指當著第三者甚至眾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聽到、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場.。如果僅僅面對著被害人進行侮辱,沒有第三者在場,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則不構成侮辱罪。因為只有第三者在場,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譽受到破壞。 再次,侮辱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但必須是具體的,可以確認的。在大庭廣眾之中進行無特定對象的謾罵,不構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為本罪的侮辱對象,但如果行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實際上是侮辱死者家屬的,則應認定為侮辱罪。 第四,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手段惡劣,后果嚴重等情形,如強令被害人當眾爬過自己的跨下;當眾撕光被害人衣服;給被害人抹黑臉、掛破鞋、帶綠帽強拉游街示眾;當眾脅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潑灑糞便等污穢之物;當眾脅迫被害人與尸體進行接吻、手淫等猥褻行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殺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譽受到極大損害;對執行公務的人員、婦女甚至外賓進行侮辱,造成惡劣的影響;等等。 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是指侮辱行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殺身亡等后果,被害人無法告訴或失去告訴能力的情況。 “危害國家利益”,是指侮辱國家領導人、外國元首、外交使節等特定對象,既損害被害人個體的名譽,又危害到國家利益的情況.。。 ●侮辱罪定義 ●侮辱罪認定 ●侮辱罪立案標準 ●侮辱罪量刑標準 ●侮辱罪量刑情節 ●侮辱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變造貨幣罪 ·玩忽職守罪 ·強制猥褻、侮辱罪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 |
![]() 李乾溶 律師 |
主辦律師 法學碩士 |
18602573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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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舂 律師 |
副主任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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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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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向陽 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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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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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志勇 律師 |
主辦律師 雙學士 執業24年 |
18168563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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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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