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侮辱罪量刑標準 |
|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相關情節的理解 1、“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2、“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4、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5、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6、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犯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7、信息網絡,包括以計算機、電視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局域網絡.。。 ●侮辱罪定義 ●侮辱罪構成要件 ●侮辱罪認定 ●侮辱罪立案標準 ●侮辱罪量刑情節 ●侮辱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變造貨幣罪 ·玩忽職守罪 ·強制猥褻、侮辱罪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 |
![]() 李乾溶 律師 |
主辦律師 法學碩士 |
18602573957 |
![]() |
![]() 姜舂 律師 |
副主任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 |
![]()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 |
![]() 魏向陽 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 |
![]() 徐志勇 律師 |
主辦律師 雙學士 執業24年 |
18168563608 |
![]() |
![]()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 |
最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