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虐待被監管人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 所謂監獄,是指刑罰的執行機關.。 所謂拘留所,即關押被處以司法拘留、行政拘留的人的場所。 所謂看守所,即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場所.。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即監管人員對其實施的體罰虐待及違反監管法規的行為是故意。犯罪目的一般是為了壓服被監管人。犯罪動機各種各樣,有的是為泄憤報復,有的是逞威逞能等。不管出于何種動機,都不影響犯罪成立。但是,犯罪動機是否惡劣,可作為量刑輕重的情節考慮.。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被監管人的人身權利和監管機關的正常活動。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監管法規,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監管法規,主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條例中有關的監管規定。 所謂被監管人,是指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包括一切已決或未決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他依法拘留、監管的人。 毆打,是指造成被監管人肉體上的暫時痛苦的行為。 體罰虐待,是指毆打以外的,能夠對被監管人肉體或精神進行摧殘或折磨的一切方法。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的行為只有在情節嚴重時才構成犯罪。 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使用酷刑摧殘,手段惡劣;一貫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屢教不改的;毆打、體罰虐待多人多次,影響很壞,等等。。 ●虐待被監管人罪定義 ●虐待被監管人罪認定 ●虐待被監管人罪立案標準 ●虐待被監管人罪量刑標準 ●虐待被監管人罪量刑情節 ●虐待被監管人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 ·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失火罪 ·票據詐騙罪 ·信用證詐騙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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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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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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