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引起中毒,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或者對這種嚴重后果應當預見,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嚴重的中毒事故.。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這一特征是本罪區別于投放危險物質罪的關鍵所在。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引起中毒,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構成本罪,必須實施引起中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把噴過敵敵畏的蔬菜未沖洗凈,到集市出賣,致購食者多人中毒;誤將毒藥投入飼料中,致使大量牲畜食后中毒等。在日常生活中有的把裝過農藥的口袋與糧食口袋混雜在一起,把瓶裝敵敵畏與瓶裝食油放在一起,因不慎誤用農藥口袋裝糧食,誤用敵敵畏炒菜,以致造成多人中毒死亡的嚴重后果,就構成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如果沒有引起中毒的行為表現,或者致人中毒的行為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均不能定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例如誤將毒藥當作藥品給特定人服用致死,根據案件具體情節,可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根據本法規定,只有發生法定嚴重后果,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才能構成本罪.。未發生中毒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尚未達到法定的嚴重程度,不構成本罪。。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定義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認定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立案標準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量刑標準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量刑情節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票據詐騙罪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戰時違抗命令罪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窩藏、包庇罪 ·尋釁滋事罪 |
![]() 許義園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0年 |
13061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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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7761982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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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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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逸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
13016625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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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志強 律師 |
執業23年 |
13065042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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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向陽 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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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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