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量刑標準 |
|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定義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構成要件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認定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立案標準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量刑情節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票據詐騙罪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戰時違抗命令罪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窩藏、包庇罪 ·尋釁滋事罪 |
![]() 許義園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0年 |
13061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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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7761982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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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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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逸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
13016625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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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志強 律師 |
執業23年 |
13065042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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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向陽 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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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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