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妨害公務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明知對方是正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便其不能執(zhí)行職務。行為人的動機往往多種多樣,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可作為情節(jié)在量刑時考慮。但是,如果行為人不知對方是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而加以阻撓的,不構成犯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本罪侵害的對象,是依法正在執(zhí)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和紅十字會工作人員。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zhí)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fā)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zhí)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所謂依法執(zhí)行職務,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規(guī)定的范圍內,運用其合法職權從事公務活動.。 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身體實施了暴力打擊或者人身強制,如毆打行為、捆綁行為等。 所稱威脅,是指行為人以殺害、傷害、毀壞財產、破壞名譽、扣押人質等對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威逼、脅迫,企圖迫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放棄執(zhí)行職務.。 所謂嚴重后果,是指給國家安全造成了嚴重損害,或放縱了犯罪分子,如致使犯罪嫌疑入逃跑,偵查線索中斷,犯罪證據(jù)滅失,贓款、贓物被轉移,等等。。 ●妨害公務罪定義 ●妨害公務罪認定 ●妨害公務罪立案標準 ●妨害公務罪量刑標準 ●妨害公務罪量刑情節(jié) ●妨害公務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催收非法債務罪 ·強制猥褻、侮辱罪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集資詐騙罪 ·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 |
![]()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zhí)業(yè)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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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3057336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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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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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律師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zhí)業(yè)14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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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zhí)業(yè)18年 |
17798297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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