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妨害公務罪量刑標準 |
|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妨害公務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妨害公務罪定義 ●妨害公務罪構成要件 ●妨害公務罪認定 ●妨害公務罪立案標準 ●妨害公務罪量刑情節 ●妨害公務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催收非法債務罪 ·強制猥褻、侮辱罪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集資詐騙罪 ·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 |
![]()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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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3057336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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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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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律師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4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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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7798297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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