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l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有關國家網絡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在利用電子信息傳輸的通道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二是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三是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所謂“傳授犯罪方法”,是指利用網絡故意向他人傳授實施犯罪的具體經驗和技能的行為;所謂“違禁物品”,是指國家規定限制生產、購買、運輸和持有的槍支彈藥、刀具、爆炸物品、劇毒化學品、竊聽竊照專用器材、迷藥、毒品、固體等;所謂“管制物品”,是指國家禁止攜帶或出售的一切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物品.。 本罪是結果犯,需要達到“情節嚴重”才構成本罪,何為“嚴重情節”,有待于法律或司法解釋作出明確的規定。犯本罪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不實行數罪并罰.。。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義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認定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立案標準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量刑標準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量刑情節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騙取出境證件罪 ·劫持航空器罪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 ·過失損毀文物罪 |
![]()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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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敏峰 律師 |
執行主任 執業17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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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向陽 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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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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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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