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司法解釋 |
| 法釋〔2019〕15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9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71次會議、 201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 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犯罪,維護正常網絡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提供下列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 (一) 網絡接入、域名注冊解析等信息網絡接入、計算、存儲、傳輸服務; (二) 信息發布、搜索引擎、即時通訊、網絡支付、網絡預約、網絡購物、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站建設、安全防護、廣告推廣、應用商店等信息網絡應用服務; (三) 利用信息網絡提供的電子政務、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義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構成要件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認定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立案標準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量刑標準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量刑情節 ●相關罪名: ·騙取出境證件罪 ·劫持航空器罪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 ·過失損毀文物罪 |
![]()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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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敏峰 律師 |
執行主任 執業17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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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向陽 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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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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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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