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量刑標準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定義 ●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構成要件 ●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認定 ●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立案標準 ●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量刑情節 ●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 ·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單位行賄罪 |
![]()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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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晗璐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9626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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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建青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5年 |
18567906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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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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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36231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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