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的認定 |
| 一、本罪與其他罪的界限 司法實踐中主要應注意本罪與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的區分。兩罪侵犯的客體都是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在客觀方面的行為方式、手段也多有類似,但兩罪最主要的區別在于: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個人即可實施本罪,而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系聚眾型犯罪,個人無法單獨實施該罪的行為,且只有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成為犯罪主體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而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并不要求經過行政處罰。.。 ●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定義 ●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構成要件 ●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立案標準 ●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量刑標準 ●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量刑情節 ●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 ·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單位行賄罪 |
![]()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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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晗璐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9626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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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建青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5年 |
18567906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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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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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36231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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