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十六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秩序。 (三)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多次,是指三次以上;所謂組織,是指按照一定方式將他人相互聯系起來,使得分散的人或者事物之間具有一定的系統性、整體性,也有安排、籌劃、指示、指控等含義;所謂資助,是指幫助、提供資金、物品、運輸等;所謂非法聚集,是指聚集行動未事先申請并得到批準;所謂社會秩序,指人們在社會活動中必須共同遵守的行為規則、道德規范、法律規章。 本罪是情節犯,只有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何為情節嚴重,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有待于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釋明.。。 ●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定義 ●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認定 ●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立案標準 ●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量刑標準 ●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量刑情節 ●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罪 ·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 ·破壞界碑、界樁罪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
![]()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0年 |
13770831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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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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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超 律師 |
執業14年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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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曉棟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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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舂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662891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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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律師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4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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