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量刑標準 |
| 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定義 ●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構成要件 ●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認定 ●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立案標準 ●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量刑情節 ●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罪 ·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 ·破壞界碑、界樁罪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
![]()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0年 |
13770831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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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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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超 律師 |
執業14年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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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曉棟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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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舂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662891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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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律師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4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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