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才能成為本罪主體。所謂負責人,是指《集會游行示威法》中所規(guī)定的提交申請書在申請書中載明的負責人.。所謂直接責任人員,是指負責人以外的策劃、組織、指揮集會、游行、示威的人;不服從負責人或者現(xiàn)場組織者的指揮,自行其是,因而直接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人,不是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不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上只能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違法行為會造成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如果不知道自己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行為是違法的,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集會、游行、示威活動的管理制度.。憲法規(guī)定集會、游行、示威是我國公民的一項重要的政治權利,國家依法保障公民對這些權利的行使。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依法行使集會、游行、示威自由,維護社會安定和公共秩序,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我國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1992年6月國務院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實施條例》,從而使公民集會、游行、示威有法可依。在法制軌道上運作,既保證了公民民主自由權利的實現(xiàn),又保證了對濫用公民自由權權利的限制,維護了國家的安定團結和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 據(jù)《集會游行示威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集會,是指集于露天公共場所,發(fā)表意見、表達意愿的活動。游行,是指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愿的活動。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在公共道路上以集會、游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動.。 集會、游行、示威自由的共同之處是它們都是自由表達意愿,而不同之處,則是表達意愿的程度、方式和方法有些差異,由于集會、游行、示威自由權利的行使,多發(fā)生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公共場所,參加或觀看的人數(shù)眾多,情緒感染性強,對社會影響較大,所以公民在行使這些自由權利時,要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又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集會游行示威法》第29條規(guī)定: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員依照刑法第158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本法于本條將之明確化.。 (四)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guī)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非法舉行主要表現(xiàn)在四個方面: 一是未依照法律規(guī)定申請而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法》規(guī)定對集會、游行、示威實行申請許可原則.。不經申請而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即為非法。 二是申請未獲許可而舉行。雖申請而未獲得公安機關的許可舉行的,也是非法。 三是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 四是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就是指對違反許可規(guī)定進行的集會、游行、示威,主管機關依法發(fā)出解散命令,拒不服從命令仍予以進行的情形.。。 ●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定義 ●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認定 ●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立案標準 ●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量刑標準 ●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量刑情節(jié) ●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 ·破壞電力設備罪 ·詐騙罪 ·商檢徇私舞弊罪 ·催收非法債務罪 |
![]()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zhí)業(yè)17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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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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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zhí)業(yè)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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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志強 律師 |
執(zhí)業(yè)23年 |
13065042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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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zhí)業(yè)18年 |
17798297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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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賢柏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zhí)業(yè)17年 |
15551750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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