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量刑標準 |
| 第二百九十六條 【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定義 ●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構成要件 ●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認定 ●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立案標準 ●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量刑情節 ●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 ·破壞電力設備罪 ·詐騙罪 ·商檢徇私舞弊罪 ·催收非法債務罪 |
![]()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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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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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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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志強 律師 |
執業23年 |
13065042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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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7798297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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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賢柏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5551750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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