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開設賭場罪的認定 |
| 聚眾賭博和開設賭場罪比較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上述法律條文內含了兩個罪名:聚眾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 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自己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 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這里要注意賭博行為的時間延續性和長期性.。在具體認定上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所謂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 聚眾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的區別 聚眾賭博與開設賭場均有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物質便利條件的行為,兩者的區別在于: 1、 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系在小范圍內組織他人參賭,聚眾賭博行為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開設賭場具有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眾多。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參賭人員由賭徒介紹或熟人帶路,才能進入賭場參賭.。 2、聚眾賭博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組織參賭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后,下一次賭博又須再次組織; 開設賭場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只要在其時間內、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 3、賭具的提供,聚眾賭博中的賭具有時由召集者提供,有時由參賭者自帶; 開設賭場中的賭具一般由賭場提供。 4、 聚眾賭博的賭博方式一般由參賭人員臨時確定; 開設賭場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程。。 ●開設賭場罪定義 ●開設賭場罪構成要件 ●開設賭場罪立案標準 ●開設賭場罪量刑標準 ●開設賭場罪量刑情節 ●開設賭場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妨害清算罪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商檢徇私舞弊罪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 |
![]()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 |
![]() 趙海晨 律師 |
法學碩士 執業26年 |
18868876507 |
![]() |
![]()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 |
![]() 呂超 律師 |
執業14年 |
13147094815 |
![]()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 |
![]() 許義園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0年 |
13061416368 |
![]() |
最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