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開設賭場罪的司法解釋 |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賭博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第五條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第六條 未經國家批準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通過賭博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賄賂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開設賭場罪定義 ●開設賭場罪構成要件 ●開設賭場罪認定 ●開設賭場罪立案標準 ●開設賭場罪量刑標準 ●開設賭場罪量刑情節 ●相關罪名: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妨害清算罪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商檢徇私舞弊罪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 |
![]()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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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海晨 律師 |
法學碩士 執業26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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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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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超 律師 |
執業14年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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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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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義園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0年 |
13061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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