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量刑標準 |
|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定義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構成要件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認定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立案標準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量刑情節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傳播性病罪 ·武器裝備肇事罪 |
![]()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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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0年 |
13770831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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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乾溶 律師 |
主辦律師 法學碩士 |
18602573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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