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的司法解釋 |
|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侵害的客體和對象相同。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1)對犯罪結果要求不同.。前者破壞交通設備的過失行為必須造成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后果才構成犯罪;后者只要實施破壞交通設備的行為,并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均成立犯罪,而且構成犯罪既遂。 (2)主觀罪過不同。前者是過失犯罪,后者是故意犯罪。從行為人認識方面看,前者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已經預見,或者應當預見而未預見;后者對其行為會造成的危害結果是明知的。從行為人態度看,前者對嚴重后果持否定態度,由于輕信能夠避免或者出于疏忽大意,才發生了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后果;后者對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嚴重后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定義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構成要件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認定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立案標準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量刑標準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量刑情節 ●相關罪名: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傳播性病罪 ·武器裝備肇事罪 |
![]()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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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0年 |
13770831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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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乾溶 律師 |
主辦律師 法學碩士 |
18602573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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