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主要包括:1、被執行人公民,即由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規定的負有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自然人;2、被執行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這些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拒不執行,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也構成本罪主體;3、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妨害執行和拒不執行的行為人。這種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因其不是被執行人,故實際上不是拒不執行行為,而是妨害執行行為,只因這種行為是為被執行人拒不執行服務,從屬于拒不執行行為,故以拒不執行犯罪論處。如果被執行人不構成該罪,而其行為人構成犯罪的,則以其他罪名論處。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指明知是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而在有能力執行的情況下不予執行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是人民法院裁決的權威。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于該條規定的裁定。 所謂拒絕執行,是指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采取種種手段而拒絕履行.。既可以采取積極的作為,如毆打、捆綁、拘禁、圍攻執行人員,搶走執行標的,砸毀執行工具、車輛,以暴力傷害、毀壞財物、加害親屬、揭露隱私、破壞名譽等威脅、恫嚇執行人員,轉移、隱藏可供執行的財產,命令停止侵害仍不停止侵害而故意為之等等,又可以采取消極的不作為方式,如對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既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又可以采取非暴力的方式.。既可以公開抗拒執行,又可以是暗地里進行抗拒。不論其方式如何,只要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即可構成本罪.。 所謂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人民法院查實的證據證明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行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生效后,為逃避義務,采取隱藏、轉移、變賣、贈送、毀損自己財物而造成無法履行的,仍應屬于有能力執行,構成犯罪的,應以本罪論處。。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義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認定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標準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量刑標準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量刑情節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顛覆國家政權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56899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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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慶斌 律師 |
執業20年 |
13921104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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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義園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0年 |
13061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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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駿藝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052927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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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師 執業25年 |
18567906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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