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量刑標準 |
|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相關情節的理解 1、“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2、有關共同犯罪的規定 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 (一)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二)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三)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其他妨害或者抗拒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行為的,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有上述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義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構成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認定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標準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量刑情節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顛覆國家政權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56899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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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慶斌 律師 |
執業20年 |
13921104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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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義園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0年 |
13061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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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駿藝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052927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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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建青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5年 |
18567906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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