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量刑標準 |
|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定義 ●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構成要件 ●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認定 ●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立案標準 ●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量刑情節 ●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 ·徇私枉法罪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罪 |
![]() 夏駿藝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052927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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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晗璐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學士 |
1599626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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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逸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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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56899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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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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