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為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可以是中國人,亦可以是外國人。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他人企圖偷越國(邊)境而仍決意予以運送.。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運送其出入國(邊)境的,則不構成本罪.。至于其動機可多種多樣、如出于營利、迷戀女色、礙于情面、迫于威脅等等,但動機如何,并不影響本罪成立.。 (三)客體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出入國(邊)境的管理制度.。行為對象是除己之外的他人。他人既可能是中國人,亦可以是外國人;既可以是一人、兩人,也可以是3人以上的多人,但不包括行為人自己。行為人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時,也必然偷越了國(邊)境,但其行為應被主行為吸收,不再構成獨立的偷越國(邊)境罪,而應以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論處,不實行數罪并罰,行為人如在組織后又運送被組織的人偷越國(邊)境的,則屬牽連犯罪,對之應擇重罰而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治罪。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非法,是指違反有關出入國(邊)境的管理法規,如《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國務院批準公安部的《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于對非法越境去臺人員的處理意見》等等。如果沒有違反法律規定,而運送了符合條件的出入境人員,就不構成本罪。另外,雖然違反了有關法規,而以不正當的方式運送了不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也不能構成本罪.。所謂運送,是指以車、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其他方法如徒步帶領、將越境的違法犯罪分子偷運送出或接入國(邊)境的行為。.。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定義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認定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立案標準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量刑標準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量刑情節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 ·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高空拋物罪 ·分裂國家罪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
![]()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7798297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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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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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656084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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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志強 律師 |
執業2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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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法學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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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法學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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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法學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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