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認定 |
| (一)本罪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區別 二罪的區別是明顯的,主要區別在于客觀方面不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表現為行為人為他人提供運輸工具,并且將他人送出或送入國(邊)境.。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表現為采取煽動、串連、拉攏、引誘、欺騙、強迫等手段,策劃聯絡安排他人偷越國(邊)境。 司法實踐中,經常表現為既組織又運送的行為,對此如何定罪,我們認為如果組織和運送的是同一批偷越國(邊)境者,按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定罪處罰.。如果既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又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這些偷越國(邊)境又不是同一批的,應定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兩罪,二罪并罰。 (二)本罪一罪與數罪的問題 本條第2款規定:“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過程中,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與殺人、傷害、強奸等這幾種犯罪是獨立的數罪關系,因此,應當按照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和另外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奸等犯罪行為,分別定罪判刑,然后實行并罰。。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定義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構成要件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立案標準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量刑標準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量刑情節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 ·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高空拋物罪 ·分裂國家罪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
![]()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7798297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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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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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培亮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656084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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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志強 律師 |
執業23年 |
13065042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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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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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3057336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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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晗璐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9626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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