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污染環境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為過失,故意不構成本罪?;蛘哒f,行為人對其行為的主觀心態是故意,但對其行為所造成的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只能是過失,否則,將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犯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防治環境污染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權。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指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 ●污染環境罪定義 ●污染環境罪認定 ●污染環境罪立案標準 ●污染環境罪量刑標準 ●污染環境罪量刑情節 ●污染環境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私分罰沒財物罪 ·玩忽職守罪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資危罪} ·欺詐發行證券罪 |
![]()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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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義園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0年 |
13061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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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律師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4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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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海晨 律師 |
法學碩士 執業26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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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賢柏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5551750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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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0年 |
13770831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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