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污染環境罪量刑標準 |
| 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對污染環境罪相關情節的理解 1、追訴標準(嚴重污染環境的)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并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情形。 2、后果特別嚴重的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水源污染、人員疏散轉移達到《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環境事件分級Ⅱ級以上情形的; (三)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五)致使三人以上死亡、十人以上重傷、三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三人以上重傷并十人以上輕傷的; (六)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Ⅱ級以上情形的; (七)其他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3、公私財產損失 包括污染環境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為防止污染擴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4、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一)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并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二)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三)其他致使“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 ●污染環境罪定義 ●污染環境罪構成要件 ●污染環境罪認定 ●污染環境罪立案標準 ●污染環境罪量刑情節 ●污染環境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私分罰沒財物罪 ·玩忽職守罪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資危罪} ·欺詐發行證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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