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律師 |
|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一規定,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筑物. 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二條)。 罪名確定編輯 語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2次會議、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破壞自然保護地罪構成要件 ●破壞自然保護地罪認定 ●破壞自然保護地罪立案標準 ●破壞自然保護地罪量刑標準 ●破壞自然保護地罪量刑情節 ●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罪 ·偽證罪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 |
![]() 朱效武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21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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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超 律師 |
執業14年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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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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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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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志強 律師 |
執業23年 |
13065042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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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海晨 律師 |
法學碩士 執業2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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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法學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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