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破壞自然保護地罪立案標準 |
|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一規定,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定義: ●破壞自然保護地罪構成要件 ●破壞自然保護地罪認定 ●破壞自然保護地罪量刑標準 ●破壞自然保護地罪量刑情節 ●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罪 ·偽證罪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 |
![]() 朱效武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21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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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超 律師 |
執業14年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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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56899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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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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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志強 律師 |
執業23年 |
13065042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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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海晨 律師 |
法學碩士 執業26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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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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