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破壞性采礦罪律師 |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破壞性采礦罪,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礦產資源的管理制度.。礦產資源屬于不可再生的資源,采取破壞性開采的辦法,使礦產資源遭受毀滅,是對國家礦產資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破壞性采礦罪構成要件 ●破壞性采礦罪認定 ●破壞性采礦罪立案標準 ●破壞性采礦罪量刑標準 ●破壞性采礦罪量刑情節 ●破壞性采礦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交通肇事罪 ·假冒注冊商標罪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幫信罪) ·介紹賄賂罪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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