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破壞性采礦罪的認定 |
| 區分破壞性采礦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或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于未經許可擅自采礦的;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等行為,又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以及破壞采礦、勘查設施的,依照《刑法》第156條的規定定故意毀壞財物罪,對直接責任人員或者破壞采礦、勘查設施的人追究刑事責任。即按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破壞性采礦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相似之處在于它們在客體上都侵犯了財物的所有權,主觀上都出于故意。但兩罪之間卻存在著本質的差別: (1)客體要件不同。破壞性采礦罪主要侵犯的國家保護礦產資源的管理制度;而故意毀壞財物罪侵犯的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客觀要件不同。破壞性采礦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實施采礦行為,從而造成礦產資源破壞,但這種行為并沒有改變礦產資源的性質,只是在某種程度上造成巨大浪費現象,降低或減少其利用率和回收率,從而造成對整體礦產資源的破壞,但礦產資源本身仍具有其原有價值和使用價值;而故意毀壞財物罪在客觀上則表現為毀壞行為,即毀滅、損壞,其結果是使公私財物的使用價值或價值部分或全部喪失。 (3)主體要件不同。破壞性采礦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犯罪主體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破壞性采礦罪定義 ●破壞性采礦罪構成要件 ●破壞性采礦罪立案標準 ●破壞性采礦罪量刑標準 ●破壞性采礦罪量刑情節 ●破壞性采礦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交通肇事罪 ·假冒注冊商標罪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幫信罪) ·介紹賄賂罪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 |
![]()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 |
![]()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56899334 |
![]() |
![]() 徐志勇 律師 |
雙學士 執業24年 |
18168563608 |
![]() |
![]()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 |
![]() 顧小東 律師 |
副主任 |
13851782449 |
![]() |
![]() 謝慶斌 律師 |
執業20年 |
13921104310 |
![]()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 |
最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