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構成要件 |
| 主體要件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主體,根據本法第346條之規定,單位亦可成為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主體。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活動.。犯罪對象,是盜伐、濫伐的林木。行為人在林區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的行為,極大地助長了盜伐、濫伐林木犯罪活動的蔓延、發展.。對這種行為必須嚴厲打擊。 客觀要件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行為。收購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予以購買。如果行為人收購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則不構成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收購行為必須是在林區.。行為人在非林區收購林木的,無論該林木是否為盜伐、濫伐的林木,均不構成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情節嚴重”,是構成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的必要要件。情節嚴重,是指多次作案的;收購的數量較大的,屢教不改的;對管理人員履行職責進行阻撓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等。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對其收購、運輸的對象是盜伐、濫伐林木,是明知的.。不知道收購、運輸的是盜伐、濫伐來的林木,不構成本罪。。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定義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認定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立案標準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量刑標準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量刑情節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 ·劫持船只、汽車罪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罪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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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曉棟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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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培亮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656084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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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56899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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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敏峰 律師 |
執行主任 執業17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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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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