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立案標準 |
|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將其運輸、攜帶、寄遞進出國(邊)境的行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毒品,或者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販賣”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的行為。 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購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對代購者以販賣毒品罪立案追訴。不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購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數量達到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數量標準的,對托購者和代購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訴.。明知他人實施毒品犯罪而為其居間介紹、代購代賣的,無論是否牟利,都應以相關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運輸”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攜帶、寄遞、托運、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運送毒品的行為.。 本條規定的“制造”是指非法利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煉或者用化學方法加工、配制毒品,或者以改變毒品成分和效用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為。為了便于隱蔽運輸、銷售、使用、欺騙購買者,或者為了增重,對毒品摻雜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質,不屬于制造毒品的行為.。 為了制造毒品而采用生產、加工、提煉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學品的,以制造毒品罪(預備)立案追訴.。購進制造毒品的設備和原材料,開始著手制造毒品,尚未制造出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未遂)立案追訴.。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生產、加工、提煉、提供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訴.。 走私、販賣、運輸毒品主觀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實施的是走私、販賣、運輸毒品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結合行為人的供述和其他證據綜合審查判斷,可以認定其“應當知道”,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定義: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構成要件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認定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量刑標準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量刑情節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武器裝備肇事罪 ·盜竊罪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高空拋物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 |
![]()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7798297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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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義園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0年 |
13061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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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律師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4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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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向陽 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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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逸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
13016625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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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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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乾溶 律師 |
主辦律師 法學碩士 |
18602573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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