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量刑情節 |
| 對于向多人販賣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應當認定“情節嚴重”。對于向三人以上販賣毒品或者三次以上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以向三人販賣毒品或者三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事實確定量刑起點,以向超出三人販賣毒品或者超出三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事實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00年解釋》)第三條規定,向多人販毒或者多次販毒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實踐中對此一直存在不同的認識和做法:一種意見認為,只要滿足向三人販賣或者三次販賣毒品即可以認定“情節嚴重”。另一種意見認為,不能一概而論,對于向多人販賣或者多次販賣毒品數量較小、社會危害相對較輕的,根據具體案情可以不認定“情節嚴重”.。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1)向多人販賣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2)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3)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4)組織、利用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5)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由此可見,對于向多人販賣毒品或者多次走私、 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應當認定“情節嚴重”。這充分體現了依法從嚴懲處毒品 犯罪的刑事政策和指導思想,加大了對多次零包販賣毒品等犯罪的懲處力度。從長期司法實踐來看,對“多次”、“多人”的數量認定一般以三人、三次為標準。因此,根據《解釋》的規定,對于滿足向三人販賣毒品或者三次販賣毒品的情形,就應 當依法認定為“情節嚴重”。 根據《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根據不同 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實踐中,要考慮行為性質、毒品數量、純度等,以具體犯罪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社會危害性為根據,并結合該地區的司法實際,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適當的量刑起點。 根據《解釋》的規定,向多人販賣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作為加重處罰情形,據此,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毒品犯罪次數、人次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對于向三人以上販賣毒品或者三次以上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以向三人販賣毒品或者三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作為基本犯罪構成事實,超出三人的人數或者超出三次的次數均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向多人多次販賣毒品的,人數和次數完全重合的情況下,一般以向多人販賣毒品的事實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多次販賣毒品不再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或從重處罰情節。對于向多人販賣 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同時還具有《解釋》規定的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一般以向多人販賣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事實作 為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其他“情節嚴重”情形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確定基準刑。例如,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行為人向同一吸毒者三次販賣海洛因累計9克.。一般以危害較重的三次販賣毒品作為基本犯罪構成事實,以國家工作人員販賣毒品的事實和毒品數量作為增刑罰量的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本案中,被告人金彩霞四次向二人販賣毒品,第四次系公安機關數量引誘實施販賣毒品犯罪,查獲交易毒品3.5克。綜合全案犯罪事實,金彩霞多次實施零包販毒犯罪,毒品傳播擴散范圍較大,犯罪社會危害較為嚴重,符合《解釋》規定的“向多人販賣毒品或者多次販賣毒品的”情形,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量刑。根據《量刑指導意見》和當地實施細則規定,向多人販賣毒品或者多次販賣毒品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范圍內確定量刑起點.。本案沒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以被告人金彩霞前三次向二人販 賣毒品的“情節嚴重”情形作為基本犯罪構成事實,考慮被告人三次販賣毒品的數量,確定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以第四次販賣毒品的事實和毒品數量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根據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加一次販賣毒品事實,確定增加六個月刑期;毒品數量3.5克共增加一年二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四年十一個月.。量刑情節方面:被告人金彩霞具有坦白情節(且當庭自愿認罪),確定減少基準刑的20%;查獲毒品系公安機關數量引誘,酌情減少基準刑的20%.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調節結果為36個月。綜合全案犯罪事實,被告人金彩霞無前科,販賣毒品數量相對較小、同時存在數量引誘情形,調節結果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依法確定宣告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定義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構成要件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認定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立案標準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量刑標準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武器裝備肇事罪 ·盜竊罪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高空拋物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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