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自由.。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的行為.。 所謂恐怖主義,是指某些組織或個人采取綁架、暗殺、爆炸、空中劫持、扣押人質等手段,企求實現其政治目標或某項具體要求而實施的行為;所謂極端主義,是指為了達到個人或者小部分人的某些目的,而不惜一切后果地采取極端的手段對公眾或政治領導集團進行威脅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對他人的人身采取毆打、捆綁、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強暴方法,使其不能反抗;所謂脅迫,是指對他人采取威脅、恐嚇等方法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其不敢反抗;這里的服飾和標志,是指與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相關聯的標志性記號或圖案.。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滿足上述條件之一即構成本罪。。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定義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認定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立案標準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量刑標準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量刑情節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 ·玩忽職守罪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
![]() 姜舂 律師 |
副主任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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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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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逸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
13016625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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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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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洋洋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執業15年 |
14751692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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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7798297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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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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