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的司法解釋 |
| 行為方式: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 暴力:指以毆打、捆綁、傷害他人身體的方法,使被害人不能抗拒.。 脅迫:指對被害人施以威脅、恐嚇,進行精神上的強制,迫使被害人就范,不敢抗拒。脅迫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以殺害、加害被害人的親屬相威脅,威脅要對被害人、被害人的親屬施以暴力,以披露被害人的隱私相威脅,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環境迫使被害人服從等。 其他手段:除了暴力、脅迫手段以外,通過采用對被害人產生肉體強制或者精神強制的其他手段,也構成本罪。。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定義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構成要件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認定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立案標準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量刑標準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量刑情節 ●相關罪名: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 ·玩忽職守罪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
![]() 姜舂 律師 |
副主任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 |
![]() 張逸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
13016625942 |
![]() |
![]()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 |
![]() 趙洋洋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執業15年 |
14751692778 |
![]() |
![]()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7798297475 |
![]() |
![]()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 |
最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