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的認定 |
| 與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的區別 兩者均涉及恐怖主義內容,但犯罪行為方式不同: 非法持有罪:僅需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而持有,無需傳播或宣揚行為。 宣揚恐怖主義罪:需通過制作、傳播、講授等方式主動宣揚恐怖主義思想,如散發宣傳材料、發布信息等。 1 3 與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的區別 非法持有罪:僅涉及持有行為,屬于預備階段。 1 4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需達到組織、領導或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程度,屬于實施階段。 與傳播淫秮物品罪的區別 非法持有罪:僅限于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 傳播淫穢物品罪:涵蓋淫穢物品的傳播行為,與恐怖主義內容無直接關聯。。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定義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構成要件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立案標準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量刑標準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量刑情節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 ·非法經營罪 ·非法狩獵罪 ·妨害作證罪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
![]() 唐敏峰 律師 |
執行主任 執業17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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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志勇 律師 |
主辦律師 雙學士 執業24年 |
18168563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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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逸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
13016625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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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志強 律師 |
執業23年 |
13065042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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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舂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662891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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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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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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