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的司法解釋 |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為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明知”,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 1.曾因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或者被責令改正后又實施的; 2.在執法人員檢查時,有逃跑、丟棄攜帶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檢查等行為,在其攜帶、藏匿或者丟棄的物品中查獲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 3.采用偽裝、隱匿、暗語、手勢、代號等隱蔽方式制作、散發、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 4.以虛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虛假方式辦理托運,寄遞手續,在托運、寄遞的物品中查獲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 5.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應當知道的情形.。。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定義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構成要件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認定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立案標準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量刑標準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量刑情節 ●相關罪名: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 ·非法經營罪 ·非法狩獵罪 ·妨害作證罪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
![]() 唐敏峰 律師 |
執行主任 執業17年 |
18501560386 |
![]() |
![]() 徐志勇 律師 |
主辦律師 雙學士 執業24年 |
18168563608 |
![]() |
![]() 張逸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
13016625942 |
![]() |
![]() 范志強 律師 |
執業23年 |
13065042504 |
![]() |
![]() 姜舂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662891662 |
![]()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 |
![]()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 |
最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