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貪污罪量刑情節(jié) |
| 加重情節(ji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主文節(jié)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釋〔2016〕9號][2016.04.18發(fā)布][2016.04.18實施]: 第一條解釋,貪污或者受賄數(shù)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數(shù)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貪污數(shù)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其他較重情節(jié)”,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條解釋,貪污或者受賄數(shù)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數(shù)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貪污數(shù)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條解釋,貪污或者受賄數(shù)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貪污數(shù)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四條解釋,貪污、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fā)生等情節(jié),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符合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的,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zhí)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假釋.。 第十六條解釋,國家工作人員出于貪污、受賄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收受他人財物之后,將贓款贓物用于單位公務支出或者社會捐贈的,不影響貪污罪、受賄罪的認定,但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 特定關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后未退還或者上交的,應當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受賄故意.。 第十八條解釋,貪污賄賂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尚未追繳到案或者尚未足額退賠的違法所得,應當繼續(xù)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第十九條解釋,對貪污罪、受賄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應當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并處二十萬元以上犯罪數(shù)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應當并處五十萬元以上犯罪數(shù)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刑法規(guī)定并處罰金的其他貪污賄賂犯罪,應當在十萬元以上犯罪數(shù)額二倍以下判處罰金.。.。 ●貪污罪定義 ●貪污罪構成要件 ●貪污罪認定 ●貪污罪立案標準 ●貪污罪量刑標準 ●貪污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 ·對違法票據(jù)承兌、付款、保證罪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介紹賄賂罪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 ·妨害清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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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法學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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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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