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徇私枉法罪的認定 |
| 三種行為: 一是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追訴”,是指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進行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活動.。“追訴”,不要求法律形式上屬于追訴只要實質上屬于追訴即可;不要求程序上合法,只要事實上追訴即可;不限于追訴的全部過程,只要進入追訴階段即可,即對無罪的人實行立案、偵查、起訴、審判之一,即為追訴;不要求采取法定的強制措施,只要屬于通常的追訴行為即可.。對于明知是無罪的人,采取不立案、不報捕,但予以關押的手段,待被害人“交待”后再立案、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認定為本罪(如果不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則應認定為非法拘禁罪).。行為人明知他人無罪,而將其作為“逃犯”在網上通緝的,成立本罪。概言之,“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主要表現為,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訴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進行立案、偵查、起訴或者審判.。 二是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這里的“追訴”包括法定的全部追訴過程與追訴結果。換言之,對有罪的人或者不立案、或者不偵查,或者不起訴,或者不審判,或者判決裁定無罪的,都屬于“不使他受追訴”.。不使有罪的人受追訴,是指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進行追訴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或者在立案后,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應當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采取強制措施,但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者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對于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不收集有罪證據,導致有罪證據消失,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有罪的,應當認定為本罪.。本罪中“有罪的人”,顯然不是指經過人民法院判決有罪的人,而是指有證據證明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至于有罪的人是否實際歸案,不影響“有罪的人”的認定。 三是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一般認為,其中的枉法判決、裁定內容,包括無罪判有罪、有罪判無罪,以及重罪輕判、輕罪重判。其實,將無罪判有罪、將有罪判無罪的,宜分別歸入前兩種情形.。問題是,偵查、起訴人員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導致無過錯的法官將重罪定為輕罪或者將輕罪定為重罪的,應當如何處理?可以肯定的是,這種行為構成徇私枉法罪,只是該行為屬于上述哪一種情形的問題。一個途徑是,可以將“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解釋為“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應有的追訴”,故偵查人員、起訴人員弄虛作假使法官將重罪定為輕罪的情形,屬于這一類。但是,對于使法官將輕罪定為重罪的行為,難以解釋為“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于偵查人員、起訴人員的上述行為,均應認定為利用缺乏故意的行為(法官無犯罪故意的審判行為)的間接正犯,即上述第三種情形的間接正犯。.。 ●徇私枉法罪定義 ●徇私枉法罪構成要件 ●徇私枉法罪立案標準 ●徇私枉法罪量刑標準 ●徇私枉法罪量刑情節 ●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商檢徇私舞弊罪 ·開設賭場罪 ·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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