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徇私枉法罪的司法解釋 |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主文中徇私枉法罪相關內容[最高人民檢察院][高檢發釋字〔2006〕2號][2006.07.26發布][2006.07.26實施] (五)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3、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 4、在立案后,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應當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采取強制措施,但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5、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4、偽造、變造有關材料、證據,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當事人制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證據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對應當采信的證據不予采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徇私枉法罪定義 ●徇私枉法罪構成要件 ●徇私枉法罪認定 ●徇私枉法罪立案標準 ●徇私枉法罪量刑標準 ●徇私枉法罪量刑情節 ●相關罪名: ·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商檢徇私舞弊罪 ·開設賭場罪 ·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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