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立案標準 |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 (六)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 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制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藥、發射藥、黑火藥十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藥、爆炸物的; (九)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介紹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以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共犯論處。 。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定義: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構成要件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認定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量刑標準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量刑情節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戰時自傷罪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 ·武器裝備肇事罪 ·走私核材料罪 |
![]()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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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向陽 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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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7761982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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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56899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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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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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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