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立案標準 |
|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二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氟乙酰胺、氟乙酰鈉、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劑五十克以上,或者餌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五)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丟失、被盜、被搶或者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定義: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構成要件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認定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量刑標準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量刑情節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假冒專利罪 ·破壞軍婚罪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故意殺人罪 ·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
![]()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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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建青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5年 |
18567906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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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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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洋洋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執業15年 |
14751692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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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23年 |
13065042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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