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而故意竊取、奪取。如果不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而竊取、奪取的,如出于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行竊,盜竊了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如果將無意中竊取的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隱匿不交,則構成私藏槍支、彈藥、爆炸物罪。至于行為人出于何種動機竊取、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一般不影響犯罪的成立,只是可能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本罪的犯罪對象為槍支、彈藥、爆炸物和危險物質.。我國1996年頒發的《槍支管理辦法》規定,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知覺的各種槍支。彈藥,是指上述槍支所用的彈藥.。 關于爆炸物的范圍,法律無明文規定。一般認為包括軍用爆體物和民用爆炸物。前者包括各種手榴彈、地雷、炸彈、爆破筒等,后者主要指炸藥和雷管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第2條的規定,民用爆炸物品的范圍相當廣泛。具體分為三類,一為爆破器材,包括各類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起爆藥和爆破劑;二是黑火藥、煙火劑、民用信號彈和煙花爆竹;三是公安部門認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上述爆炸物品的爆破、殺傷力有大小不同。至于煙花、爆竹等一般娛樂用品不應包括在本罪對象范圍之內。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和危險物質的行為。 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是指秘密竊取各種槍支、彈藥、爆炸物及危險物質的行為,即行為人采取自認為不使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所有者、保管者發覺的方法,暗中將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取走.。其具有以下特征: (1)行為人取得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為暗中進行。 (2)行為人秘密竊取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是不被前述物品的所有者、保管者發現的,即秘密是針對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所有者、保管者而言的。因此,即使竊取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時,已被他人發現或暗中注視,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行為人自認為自己的竊取行為不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所有者、保管者發覺.。實施秘密竊取行為的手段、方法是多種多樣的,如撬門扭鎖、翻墻越窗、順手牽羊等。行為人只要盜竊上述對象物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如果同時盜竊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如行為人既盜竊槍支,又盜竊彈藥的,也只構成一罪,不適用數罪并罰。而且,由于本罪所指向的犯罪對象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而非一般公私財物,因而成立本罪并不要求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 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是指公然奪取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行為,即在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所有者或保管者在場的情況下,突然公開將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奪走。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行為一般是乘人不備、出其不意,將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搶走,也有的表現為當著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所有者、保管者的面,在其防衛能力減弱如患病、醉酒的情況下,公開取走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搶奪行為的特點是發生時間短暫,其所有者、保管者可立刻意識到上述物品的喪失,有時還可將上述物品當場追回并抓獲罪犯.。行為人只要搶奪了上述對象物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如果同時搶奪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如行為人既搶奪了槍支又搶奪了彈藥的,也只構成一罪,不適用數罪并罰。而且,由于本罪犯罪對象的特定性即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而非一般公私財物,故而成立本罪不要求被搶奪的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數額較大。.。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定義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認定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立案標準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量刑標準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量刑情節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騙取出境證件罪 ·集資詐騙罪 ·妨害清算罪 ·環境監管失職罪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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